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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2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89號原 告 葉曜銘

林世民林世雄上列原告與被告永利市地重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萬4,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雍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靜雯

裁判案由:返還違約金
裁判日期:2019-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