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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2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95號原 告 傅新欽

傅謝串妹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被 告 傅勇豪

張良真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王建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陸佰柒拾參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價額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 第1 項、第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之聲明為:㈠被告張良真應將附表編號1 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傅謝串妹;㈡被告張良真應將附表編號2 、3 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傅新欽;㈢被告傅勇豪應將附表編號4 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傅新欽;㈣被告傅勇豪應返還亨玄環保工程有限公司股權150 萬元並應協同辦理變更登記。其聲明㈠至㈢之訴訟標的價額分別計算如附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90萬5975元(計算式:455 萬4204+353 萬2600+1940萬7206+191 萬1965+150 萬=3090萬59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萬4008元,剔除已繳1 萬7335元,尚應補繳26萬66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古鳳玲附表:

┌───┬───────────┬─────────────────┐│編號 │不動產 │訴訟標的價額(元/新臺幣) │├───┼───────────┼─────────────────┤│1 │門牌號碼:桃園市楊梅區│108年度課稅現值:62萬4100元 ││ │文化街248號(建號:桃 │ ││ │園市○○區○○○段埔心│ ││ │小段8108號) │ ││ ├───────────┼─────────────────┤│ │基地:桃園市楊梅區草湳│107年度公告土地現值:3萬5766元×面││ │坡段埔心小段33-1923地 │積650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 │號 │69=393萬010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合 計 │455萬4204元 │├───┼───────────┼─────────────────┤│2 │門牌號碼:桃園市楊梅區│108年度課稅現值:49萬8800元 ││ │瑞溪路2段195號(建號:│ ││ │桃園市○○區○○○段埔│ ││ │心小段8504號) │ ││ ├───────────┼─────────────────┤│ │基地:桃園市楊梅區草湳│107年度公告土地現值:3萬9400元×面││ │坡段埔心小段33-2007地 │積7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分之1=303 ││ │號 │萬3800元 ││ ├───────────┼─────────────────┤│ │ 合 計 │353萬2600元 │├───┼───────────┼─────────────────┤│3 │桃園市○鎮區○○段249 │107年度公告土地現值:5700元×面積 ││ │地號 │3880.7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74分之1││ │ │030=1940萬720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4 │桃園市○鎮區○○段247 │107年度公告土地現值:5700元×面積 ││ │地號 │1030.4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9840分 ││ │ │之61795=191萬1965元【元以下四捨五││ │ │入】 │└───┴───────────┴─────────────────┘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裁判日期:2019-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