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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2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07號上 訴 人 喬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文瀚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上列上訴人與世行機械有限公司、吳建富等人因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207 號請求償還有益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68 萬5,58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萬9,10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提出上訴理由狀(併附繕本),毋得延誤,逾期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日期:2019-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