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30號原 告 長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士銓訴訟代理人 陳宗佑律師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蔡江隆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8 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前為「林蔚山」,嗣變更為「蔡江隆」等情,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爰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