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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4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6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經濟部法定代理人 沈榮津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精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使用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46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聲明所載之上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6萬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萬

92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志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裁判日期:2020-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