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8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賈玉西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黃志誠
謝國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佰肆拾萬陸仟貳佰伍拾玖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於民國109 年1 月20日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核定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2,481,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06,259 元。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