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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5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52號原 告 陳美華訴訟代理人 何緯綸訴訟代理人 陳采婕被 告 張力仁被 告 黃東源被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一、被告張力仁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並返還不當得利新臺幣(下同)5,884,601 元本息。二、被告黃東源賠償5,884,601 元本息。三、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賠償5,250,000 元本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019,202元(計算式:5,884,601 +5,884,

601 +5,250,000 =17,019,202),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1,77

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志偉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9-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