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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游美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宏芮間因108 年度重訴字第56號履行贈與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游美有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係以被上訴人即原告請求移轉如附表所示土地面積之價值為斷,土地價值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1,787,2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3,62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寶霞附表┌─┬─────────────┬───────┬───┬────┬─────┬──────┐│編│土地坐落 │權利範圍 │ 面積 │移轉比例│ 公告現值 │ 土地價值 ││號│ │ │(㎡)│ │(元/ ㎡)│(新臺幣) │├─┼─────────────┼───────┼───┼────┼─────┼──────┤│1 │桃園市○○區○○段○○○ ○號│30030 分之3960│ 4396 │6分之1 │ 29,946 │2,893,244元 │├─┼─────────────┼───────┼───┼────┼─────┼──────┤│2 │桃園市○○區○○段960 之2 │1分之1 │ 1585 │6分之1 │ 14,200 │3,751,167元 ││ │地號 │ │ │ │ │ │├─┼─────────────┼───────┼───┼────┼─────┼──────┤│3 │桃園市○○區○○段○○○○○號│10000 分之392 │ 1152│1分之1 │ 113,885 │5,142,864元 │└─┴─────────────┴───────┴───┴────┴─────┴──────┘

裁判案由:履行贈與契約
裁判日期:2019-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