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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5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64號原 告 蘇郁雯

徐鳳嬌兼 上二人送達代收人 鄧清水被 告 小富翁大學城社區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人 趙秀英被 告 王星云

羅聰慶蘇文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委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 項但書第

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抗字第571 號裁定所核定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8,745,612 元,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7,625元,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1 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正裁判費87,625元,該裁定業於108 年11月6 日因未獲會晤原告,而由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收受以為送達,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前揭民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3至60頁),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裁判日期:2019-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