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73號原 告 王科元被 告 吳宗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9,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 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