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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6號上 訴 人 劉意川被 上訴人 顧莉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7255元(計算式:312 股×福龍電工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度之資產淨值3718萬2013元÷總股份數7000股,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151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詠芳

裁判案由:返還股份等
裁判日期:2020-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