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監宣字第1031號聲 請 人 邱鳳儀代 理 人 吳俊達律師複 代理人 陳柏帆律師相 對 人 邱鄭秀雲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邱鄭秀雲(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㈠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民法第1101條第1 項、第2 項第1 款定有明文。又前揭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民法第1113條定有明文。準上規定,監護人欲代受監護宣告人處分所有不動產,自須基於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並應經法院許可,始得為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之長女,相對人前經本院10
4 年度監宣字第368 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並指定關係人邱怡芬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經查,相對人於民國101 年因「腦中風」、「左側中腦動脈狹窄」送醫治療,經手術治療,仍遺有「右側運動功能障礙及語言功能障礙」、「自發病起言語功能退化,無法辨別事理」等狀態,導致相對人之記憶、致力即與言能力均逐漸退化,無法自理生活,需長期接受醫療及專人看護照顧。是以,聲請人自105 年1 月21日起,長期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以及其他兄弟姊妹邱怡芬、邱榮彬、邱明德,業已為邱鄭秀雲支出龐大之醫療看護以及生活起居照顧費用,包括聲請人自105 年1 月21日起所墊醫療相關費用達新臺幣(下同)637,427 元;相對人之次女邱怡芬亦單獨墊付127,163 元;相對人之次男邱明德亦單獨墊付13,350元。此外經聲請人與其兄弟姐妹結算,共為相對人支出101 年迄10
9 年8 月間之外勞費用共2,028,862 元、相關稅賦、長照費用、保費、醫藥費及醫療耗材費等合計556,025 元,又邱明德有87個月協助照顧同住雙親,邱榮彬有2 個月協助照顧雙親,經兄弟姊妹商討後,一致決定同意以每月10,000元貼補予邱明德、邱榮彬。又聲請人自97年至100 年間為相對人代墊償還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貸款費用,及自103 年11月起至109 年8 月間所支付每月日常開銷費用,合計已達5,936,262 元及相關訴訟費用支出320,000 元。又依迄今為相對人支出之看護費用可知,相對人每月需花費18,000元之外籍看護工費用,依相對人現年73歲,尚有15.65 年之平均餘命,就相對人未來尚應支出之看護費用至少約達3,380,400 元,遑論其他日常生活開銷。因聲請人擔任空服員工作,因新冠肺炎疫情爆發,致聲請人薪資驟降,聲請人實已無力繼續為相對人墊付未來所需費用,是擬出售相對人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用以償還前開代墊金額外,其餘價金全數匯入相對人帳戶內,並以支應相對人未來醫療費用及生活開銷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聲請人到場陳述甚明,核與關係人即聲請人之兄弟姊妹邱怡芳、邱榮彬、邱明德到庭均稱:兄弟姊妹都談妥,同意出售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並提出本院104 年監宣字第368 號裁定、相對人戶籍謄本、帳冊、印尼籍監護工工作資料所得薪資及扣款明細表、雇主支付勞工薪資明細表、協議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4 年度監宣字第368 號監護宣告及105 年度監宣字第136 號報告或陳報事件等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相對人因中風導致中重度失智,認知功能嚴重受損,無法處理個人事務,且需人照顧等情,認相對人確有支出日常生活及醫療看護等費用之必要。又相對人僅有房租收入每月10,000元及三節及重陽節獎金,尚不足以支付其個人開銷。又聲請人聲請代理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相對人之權利範圍為1 分之1 ,此經本院依職權核閱105 年度監宣字第136 號卷內之土地及建物謄本無訛,可認應非相對人生活上所必需;參以相對人目前確需仰賴專人看護,而有按月支出約20,000元之外籍看護工費用及其他醫療及生活開銷之必要,則相對人處分自身之資產供自己生活所需,應屬對於相對人有利之處分。綜此各情,堪認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尚能符合相對人之利益,是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許可代為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姚重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小萍附表:
┌─┬──┬────────────────────┬────┐│編│財產│ 坐落 │權利範圍││號│種類│ │ │├─┼──┼────────────────────┼────┤│1 │土地│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全部 │├─┼──┼────────────────────┼────┤│2 │建物│桃園市○○區○○○段○○○○○段0000○號│全部 ││ │ │(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 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