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監宣字第 7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監宣字第700號聲 請 人 翁松璠相 對 人 翁兆民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狀。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民法第1113條第準用第1101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三、有權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者,專屬於監護人之權限,聲請人雖曾經本院108年度監宣字第974號裁定選任為相對人之監護人,然其於109年7月9日先向本院聲請辭任監護人,嗣於同年8月27日才聲請本件,本院既於同年9月21日以109年度監宣字第522號裁定准許聲請人辭任相對人之監護人,並重新選任相對人之配偶吳美燕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在案,聲請人已非相對人之監護人,當事人不適格,其聲請於法不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家事庭法 官 毛松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堯振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裁判日期:2020-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