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破字第1號聲請人 即破產管理人 李岳霖律師上列聲請人因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破產管理人李岳霖律師製作如附件所示分配表准予認可。
理 由
一、按破產程序於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破產法第139條第1至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破產人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破產財團可回收之天車部分已變價完成,剩餘未回收債權及中國地區轉投資出資額,破產管理人評估後難以收回而無收取實益,經監查人審核留存帳證資料及中國法院就杭州佑展實業有限公司進行扣押、法拍,同意放棄收取。故本件破產事件破產人之所有財產即現金新臺幣(下同)1496萬3336元(含天車變價所得14萬1150元),爰依前開規定製作分配表如附件所示,聲請裁定認可等語。
三、本件聲請,經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破產法第139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鍾宜君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