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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破字第1號聲 請 人即破產管理人 李岳霖律師上列聲請人因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提出最後分配完結報告,聲請破產程序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條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產法第145條、第14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破產財團之財產經破產管理人作成分配表,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7日裁定准予認可確定在案。茲破產管理人已將分配表所列應分配金額,對於已提供匯款帳戶之債權人部分,於扣除匯費後匯入該等債權人之帳戶;對於未提供匯款帳戶之債權人部分,於扣除提存費用後為該等債權人提存於本院提存所進行清償提存完畢等情,有匯款申請書回條、支票存款憑條、提存書在卷可稽,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前揭法條規定,為破產終結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秋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賴棠妤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裁判日期:2025-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