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171號上 訴 人 李家銘
陳文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恆嘉被上訴人 黎鑒德(兼黎黃細妹之承受訴訟人)
黎俊宏(兼黎黃細妹之承受訴訟人)
黎保成(兼黎黃細妹之承受訴訟人)
黎雅娟(兼黎黃細妹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陳垠桂(黎雅惠及黎黃細妹之承受訴訟人)法定代理人 陳俊吉被上訴人 陳映文(黎雅惠及黎黃細妹之承受訴訟人)法定代理人 陳俊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黎鑒德、黎俊宏、黎保成、黎雅娟、陳垠桂、陳映文為被上訴人黎黃細妹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第
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上訴人黎黃細妹於上訴人提起上訴後之民國115年2月23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陳黎金玉、黎金祝、黎金月、黎金美、黎金枝、黎世榮、黎世興」與「黎鑒德、黎俊宏、黎保成、黎雅娟、陳垠桂、陳映文」等人,均未拋棄繼承,有除戶戶籍資料及相關戶籍資料、家事事件查詢公告單在卷可稽,兩造未於審理中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前已於民國115年3月2日先裁定陳黎金玉、黎金祝、黎金月、黎金美、黎金枝、黎世榮、黎世興等7人承受訴訟,本院爰依職權再裁定命黎鑒德、黎俊宏、黎保成、黎雅娟、陳垠桂、陳映文等6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卓立婷法 官 林靜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卉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