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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簡上字第 1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171號上 訴 人 李家銘

陳文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恆嘉被上訴人 饒三妹(即劉學水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里0鄰○○路000巷 00號劉益先(即劉學水之承受訴訟人)

劉益富(即劉學水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饒三妹、劉益先、劉益富為被上訴人劉學水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第

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劉學水於上訴人提起上訴後之民國115年5月28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其配偶饒三妹、其子劉益先、劉益富三人,有除戶戶籍資料及相關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又兩造

未於審理中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爰依職權裁定命饒三妹、劉益先、劉益富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卓立婷法 官 林靜梅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卉妤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