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簡上字第 71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簡上字第71號上 訴 人 樂瑜芯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律師

張堯晸律師被 上訴人 梁文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27日本院中壢簡易庭108 年度壢簡字第128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

第一審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主張:訴外人洪美麗為向伊週轉金錢,遂背書轉讓上訴人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下稱系爭支票)予伊以供擔保,嗣洪美麗未償還借款,且系爭支票經屆期提示後亦遭退票,爰依支票之法律關係,求為上訴人應給付伊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之判決等語。

二、上訴人則以:伊係因訴外人邱鈺珊借票,始簽發系爭支票,而於民國108 年1 月31日在本院所屬民間公證人徐慧敏之事務所,將系爭支票交付予訴外人即被上訴人綽號「阿不拉」之友人,並按「阿不拉」之要求,在系爭支票背面背書欄位簽名。被上訴人雖稱係因洪美麗向其借款,經洪美麗背書轉讓而取得系爭支票云云,然洪美麗僅在系爭支票背面簽名並填寫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作金庫)營業部之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以委託銀行提示系爭支票,並未在系爭支票背書轉讓予被上訴人;又洪美麗既已委託銀行提示系爭支票而不獲付款,再持已遭退票之系爭支票向被上訴人借款,衡情被上訴人在無法自發票人處取得票款之情況下,豈有允予借款之可能?足見被上訴人實未經背書轉讓而取得系爭支票,且係其取得洪美麗交付之系爭支票,亦無相當對價,不得向上訴人請求給付票款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⑴原判決廢棄;⑵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被上訴人則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依票據法第144 條規定準用同法第30條第1 項、第37條第1項本文之規定,支票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無記名支票得僅依交付轉讓之。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又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支票經在正面劃平行線二道者,付款人僅得對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劃平行線支票之執票人,如非金融業者,應將該項支票存入其在金融業者之帳戶,委託其代為取款。票據法第5 條第1項、第139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五、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所簽發之系爭支票,經屆期提示後遭退票,現為伊占有等情,並提出該支票與台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見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15625 號卷〔下稱支付命令卷〕第3 、10頁),且為上訴人所不爭執,堪可採認,惟被上訴人給付票款之請求,為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詞抗辯,經查:被上訴人主張其經洪美麗背書轉讓而持有系爭支票云云,然觀諸系爭支票,其正面左上角劃有平行線(見支付命令卷第3 頁),依票據法第139 條第1 項、第

3 項規定,執票人如非金融業者,應將該項支票存入其在金融業者之帳戶,委託其代為取款,而系爭支票背面洪美麗簽章位置,係在供領款人填載姓名之欄位,其簽章下方「提示人(行)存款帳號或代號」欄並有填寫洪美麗在合作金庫營業部之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見支付命令卷第10頁),而非位在「閱讀分類機背書章專用區」即為背書轉讓之欄位,按其文義,洪美麗所為簽章,旨在將系爭支票存入其在合作金庫營業部之前揭帳戶,委託該銀行代為取款,而非為轉讓系爭支票上權利所為之背書,顯見被上訴人未經洪美麗背書轉讓而受讓系爭支票。再依被上訴人所提出系爭支票之記載,上訴人乃以洪美麗為受款人而簽發系爭支票,然系爭支票背面「閱讀分類機背書章專用區」僅有上訴人及訴外人晨裕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之背書,未經洪美麗背書,而屬背書不連續,被上訴人既未能依法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其給付票款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系爭支票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200 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之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容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違法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其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第450 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郭俊德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上訴。如提起上訴,應於收受後20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裁判日期:2020-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