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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促字第 18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1820號債 權 人 黃世旺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陳志忠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陳志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經本院民國109 年10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雖債權人具狀補正陳志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然該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之姓名為「陳志成」,非本件債務人「陳志忠」(釋明文件債務人為「陳志忠」),且該戶籍謄本記事未記載陳志成曾變更姓名。又所陳報「陳志成」之住所在新北市板橋區,非屬本院轄區,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0-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