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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促字第 13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1346號債 權 人 藍士婷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賴敏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互助會相關會規、債務人賴敏華為會首及債權人藍士婷得標標單等以利本院知悉投標之相關規定等釋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

二、請提出債權人藍士婷已繳清每期會款之釋明文件影本。

三、請提出已催告賴敏華返還會款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或通訊軟體截圖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0-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