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1346號債 權 人 藍士婷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賴敏華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互助會相關會規、債務人賴敏華為會首及債權人藍士婷得標標單等以利本院知悉投標之相關規定等釋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並提出債權人藍士婷已繳清每期會款之釋明文件影本、已催告賴敏華返還會款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或通訊軟體截圖等)。經本院民國109 年9 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
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9 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