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促字第2006號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債 務 人 陳夏珠 (遷出國外)債 務 人 張博盛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張博盛於債權人就陳夏珠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參萬壹仟捌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一四,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二八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張博盛於債權人就陳夏珠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柒萬貳仟壹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一五二,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三零四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張博盛於債權人就陳夏珠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向債權人給付貳佰零玖萬壹仟零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一五二,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三零四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四、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陳夏珠已出境國外,並於民國108 年5 月3 日為戶籍遷出登記,有內政部個人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稽。職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陳夏珠之送達方式僅得對外國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明文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對外國為之者,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故本件支付命令對於陳夏珠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一項規定此部分予以駁回。
五、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駁回部分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