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促字第 8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897號債 權 人 李明璋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蔡愛嬌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請費,並請提出會員名冊、互助會相關會規及債務人得標標單等以利本院知悉投標之相關規定等釋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債權人李明璋為會首及代債務人給付其他會員會款之相關釋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已催告債務返還會款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或通訊軟體截圖等)、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經本院民國109 年9 月8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9 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0-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