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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他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他字第24號原 告 張玉錦

陳龍珠溫德郎黃宇堂張佑銓邱盛豪陳旼韡楊毓真陳家麒被 告 台灣羅日雅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詠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業經終局判決確定,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下:

主 文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參佰捌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原告已先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欄所示之金額,及分別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次按依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亦有明文。準此,第一審受訴法院依本條項所確定之訴訟費用額,以當事人依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數額為限。又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依立法理由之說明,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

故在當事人無力支出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裁定,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故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 項之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參照)。

二、經查本件係原告提起109 年度勞訴字第24號給付工資等訴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嗣該事件經本院109 年度勞訴字第24號判決原告全部勝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而確定在案。揆諸前揭規定,本院自應依職權裁定訴訟費用,並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即被告徵收。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原告暫免繳納之裁判費後,已先繳之第一審裁判費前經本院以108 年度補字第1048號裁定核定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2,090元(如附表「原告已先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欄所示),尚餘暫免徵收之裁判費合計5,380 元,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並依首揭說明,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之規定,應加給於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至被告並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原告先暫繳納如附表「原告已先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欄所示之金額,亦應類推適用及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第91條第3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玉玫附表:(單位/新臺幣)┌───┬─────────┬──────┬───────┬───────┐│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之第一審│依勞資爭議處理│原告已先繳之第││ │新臺幣 │裁判費 │法第57條規定得│一審裁判費 ││ │ │ │暫免繳之金額 │ │├───┼─────────┼──────┼───────┼───────┤│張玉錦│資遣費344,073元 │6,280元 │1,270元 │5,010元 ││ │工資235,000元 │ │ │ ││ │共579,073元 │ │ │ │├───┼─────────┼──────┼───────┼───────┤│陳龍珠│資遣費98,839元 │2,100元 │500元 │1,600元 ││ │工資93,217元 │ │ │ ││ │共192,056元 │ │ │ │├───┼─────────┼──────┼───────┼───────┤│溫德郎│資遣費41,575元 │1,770元 │610元 │1,160元 ││ │工資119,696元 │ │ │ ││ │共161,271元 │ │ │ │├───┼─────────┼──────┼───────┼───────┤│黃宇堂│資遣費27,083元 │1,000元 │500元 │500元 ││ │工資64,837元 │ │ │ ││ │共91,920元 │ │ │ │├───┼─────────┼──────┼───────┼───────┤│張佑銓│資遣費54,199元 │1,660元 │500元 │1,160元 ││ │工資97,903元 │ │ │ ││ │共152,102元 │ │ │ │├───┼─────────┼──────┼───────┼───────┤│邱盛豪│資遣費42,409元 │1,330元 │500元 │830元 ││ │工資82,847元 │ │ │ ││ │共125,256元 │ │ │ │├───┼─────────┼──────┼───────┼───────┤│陳旼韡│資遣費6,089元 │1,000元 │500元 │500元 ││ │工資38,992元 │ │ │ ││ │共45,081元 │ │ │ │├───┼─────────┼──────┼───────┼───────┤│楊毓真│資遣費47,398元 │1,330元 │500元 │830元 ││ │工資82,307元 │ │ │ ││ │共129,705元 │ │ │ │├───┼─────────┼──────┼───────┼───────┤│陳家麒│資遣費5,683元 │1,000元 │500元 │500元 ││ │工資39,066元 │ │ │ ││ │共44,749元 │ │ │ │├───┴─────────┼──────┼───────┼───────┤│合 計 │17,470元 │5,380元 │12,090元 │└─────────────┴──────┴───────┴───────┘

裁判日期:2020-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