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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司票字第 32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200號聲 請 人 于亜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冠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更正聲請人之姓名(經查,戶籍謄本上記載聲請人姓名為于「亞」生,非「亜」)。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0-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