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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司票字第 50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039號聲 請 人 江錦秋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燕萍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聲請人之姓名或提出正確之身分證號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經查聲請人姓名為江錦「崇」)。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0-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