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6178號相 對 人 張曾月綢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相對人即聲請人范莉琳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即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台端於民國109 年12月10日所提出之聲明書係對本件本票裁定抗告?如是,請提出「抗告狀」正本(需表明抗告理由),並提出抗告狀繕本一份。
二、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6178號相 對 人 張曾月綢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相對人即聲請人范莉琳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即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台端於民國109 年12月10日所提出之聲明書係對本件本票裁定抗告?如是,請提出「抗告狀」正本(需表明抗告理由),並提出抗告狀繕本一份。
二、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