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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司繼字第 19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1980號聲 請 人 程光儀律師相 對 人即被繼承人 解碧華(亡)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解碧華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代管遺產之管理報酬費用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解碧華之遺產報酬合計為新臺幣8萬元,由被繼承人解碧華之遺產負擔。

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解碧華之遺產墊付費用合計為新臺幣1萬2,823元,由被繼承人解碧華之遺產負擔。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解碧華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8年度司繼字第978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解碧華之遺產管理人,執行遺產管理人職務,並依法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經聲請人調查,被繼承人目前已知之債權債務關係人已高達8 人,遺產所涉法律關係難謂單純。況其所遺存款不足以支應遺產管理費用,名下土地持分極少,實有難以處分、變價之事由,而被繼承人名下僅有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5 樓之房地較有價值,現正由本院民事執行處拍賣中(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97186號),更有後續強制執行程序、遺產稅申報、聲請解除遺產管理人職務、繳納稅款等事務須執行,如以目前律師執業報酬金標準計算,聲請人應可獲得新臺幣(下同)935,000 元報酬,惟考量遺產管理案件之公益性質,聲請人願僅聲請酌定200,000 元遺產管理人報酬及目前之代墊費用18,823元,共計218,823 元。又被繼承人之遺產狀況已如前述,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費用,而有難以受償或受償時間延宕之情事存在,影響聲請人續行遺產管理人職務之意願,爰依民法第1183條之規定,行使遺產管理人之報酬請求權,並聲請命關係人呂寶琴先為墊付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代墊費用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 條規定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經本院裁定選任為解碧華之遺產管理人乙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8年度司繼字第978號卷宗查核無訛,堪信為真實,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本院審酌本件聲請人處理遺產時間、耗費人力之程度、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及已為管理遺產之工作內容包括:收受相關文件、聲請公示催告、調查遺產狀況、製作遺產清冊、申報遺產稅、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19249號支付命令事件聲明異議、對本院108年度司拍字第484 號拍賣抵押物事件陳述意見、擔任清算人、處理被繼承人本院108年度桃小字第2771號、108年度訴字第303 號、108 年度訴字第1413號民事訴訟程序及將來尚需管理遺產之行為等情,酌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80,000元為適當。又聲請人主張於代管遺產期間,因管理遺產而墊付費用計12,823元乙節,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聲請人主張之律師公費6,000 元,因核無相關單據,不予認列。至於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現經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97186號強制執行事件拍定,拍定金額為11,869,900元,尚未分配,是以,本件遺產管理人報酬不生難以受償或因受償時間延宕,而影響聲請人續行遺產管理人職務之情形,即無命關係人墊付遺產管理人報酬之必要,聲請人就墊付報酬及代墊費用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許惠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裁判日期:2020-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