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1250號聲 請 人 李震華律師相 對 人即被繼承人 湯秋梅(亡)上列聲請人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解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湯秋梅之遺產管理人職務。
理 由
一、按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於職務執行完畢後,應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家事事件法第140 條定有明文。次按財產管理人有正當理由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其辭任;第八章之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遺產管理人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145條第2項、第141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01 年度司繼字第1041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湯秋梅之遺產管理人,並以101 年度司家催字第409 號裁定准對其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惟於上開公示催告期間,無人申報債權及願受遺贈,又被繼承人名下無任何不動產、現金等遺產,僅遺留對華隆公司之債權金額新臺幣(下同)220,985 元,經參與執行分配被繼承人於華隆公司財產拍賣所得,分得桃園地方法院執行案款882 元、苗栗地方法院執行案款220,103 元,合計共220,985 元,是聲請人已依法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並經扣除聲請人之管理費用及報酬後,僅餘現金170,009 元,聲請人業於民國109 年5 月19日移交170,009 元予財政部國庫署,是被繼承人湯秋梅已無遺產可資管理,為此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1 年度司繼字第1041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101 年度司家催字第409 號裁定、109 年度司繼字第212 號裁定、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9、100 年度綜合所得稅清單、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及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文、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免稅證明書、遺產清冊公證書、遺產清冊處理明細表、國庫繳款書等件影本為證,復經本院職權調閱109 年度司繼字第212 號卷宗查核屬實,堪信為真實。聲請人既已將被繼承人遺產處理完畢,則聲請解任遺產管理人職務,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賴良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