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1264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代 理 人 張珈嫚相 對 人即 繼承人 郭競雄(亡)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代管遺產之管理報酬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郭競雄之遺產代墊費用合計為新臺幣106萬2,413元,由被繼承人郭競雄之遺產負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簡博平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32條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處理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所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酌定,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遺產收益狀況,此觀非訟事件法第167 條規定甚明。是就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應按遺產管理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遺產狀況及其他情形斟酌定之。再按遺產管理人應作成管理財產目錄,並應經公證人公證,其費用由被繼承人之財產負擔之,家事事件法第141條亦準用同法第148條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89年度管字第7 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又聲請人於代管遺產期間因處理被繼承人對債權人等公示催告、管理遺產、申報遺產稅、遺產清冊公證等事務墊付相關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為1,062,413 元,為此請求核定代管被繼承人遺產之管理期間之墊付費用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經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節,業經聲請人提出本院裁定等件附卷足參。而聲請人主張於代管遺產期間,因管理遺產而墊付費用1,062,413 元乙節,亦業據聲請人提出各項單據影本在案可稽。準此,聲請人上開墊付費用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許惠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