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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司繼字第 13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1339號聲 請 人 鍾淑玲相 對 人 鍾俊才(亡)上列聲請人聲請繼承展延陳報遺產清冊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鍾俊才之遺產清冊期限准自民國109 年6 月1日起展延三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民法第115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鍾俊才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9 年3 月9 日死亡,被繼承人生前雖遺有財產,然被繼承人其債權債務狀況尚待釐清,聲請人現正清理其所遺遺產中,尚無法於法定期間3 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為此依法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堪信聲請人主張為真。其聲請准予延長陳報遺產清冊期限,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賴良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案由:聲請繼承展延
裁判日期:2020-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