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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司繼字第 3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379號聲 請 人 黃仕翰律師相 對 人即被繼承人 王慶源(亡)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代管遺產之管理報酬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王慶源之遺產管理費用核定為新臺幣貳仟柒佰柒拾陸元,由被繼承人王慶源之遺產負擔。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王慶源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32條第2 項前段規定甚明。次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民法第1150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選任為被繼承人王慶源之遺產管理人,其財產業經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依法執行職務所支出之先行墊款、費用及報酬,自應由被繼承人王慶源之遺產負擔,為此,請求裁定如聲請之事項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陳各節,經核聲請人於代管遺產期間,因管理遺產而墊付費用新臺幣(下同)2,776 元(即閱覽卷宗費用

108 元、查調戶謄費用45元、查詢郵局存款費用100 元、聲請公示催告1,000 元、登報費用1134元、集保中心查詢費用

330 元、遺產管理人登記規費59元乙節,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原先請求公示催告聲請費1,010 元中之10元超商代收手續費部分,係聲請人為便利繳納聲請費用所為之支出,自不得以此為由而以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該部分之費用,應予剔除。

四、另聲請人請求遺產管理人之酬金12萬元部分,並陳稱「被繼承人共有之土地目前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 年度司執字第67303 號強制執行事件拍賣中,聲請人乃有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儘速參與分配之必要」等語,惟於執行標的尚未拍定前,並無法確定該標的之實際交易價值究竟為何,況據聲請人於本件聲請人所檢附之臺南地院民事執行處108 年11月25日南院武108 司執坤字第67303 號通知記載,該民事執行事件所進行換價之不動產雖與本件被繼承人所有之不動產係相同地號、建號,然該事件之債務人應係「王士鳴」,並非本件被繼承人「王慶源」,該通知僅係拍賣訴外人王士鳴所有不動產時,併副知不動產之共有人而已,並非本件被繼承人所有不動產業已進行拍賣程序之證據。

五、次查聲請人另有提出臺南地院108 年4 月1 日南院武108 司執廉字第13077 號函,參諸該函文內容應為本件被繼承人所有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然該函文僅係詢價通知,且未記載詢價價額為何,自難憑此判斷被繼承人所有不動產之價值為何;退步言之,縱該函文有記載不動產之詢價價額為何,因當時僅為詢價程序,而強制執行實務上,詢價函所記載之金額並非一定與第一次拍賣程序之最低拍賣價格相同,且倘第一次拍賣程序無人應買,尚應經減價拍賣,更將使被繼承人所有不動產之價值有所浮動;誠如聲請人前揭提出訴外人王士鳴之臺南地院民事執行處通知為例,該不動產經臺南地院108 年度司執字第67303 號強制執行事件進行拍賣,其於

108 年11月25日進行第一次拍賣時,所核定之拍賣底價為3,390,000 元,嗣本院於109 年4 月26日職權於司法院法拍屋查詢系統中查詢,可知該不動產歷經3 次無人應買,2 次減價拍賣,自109 年2 月13日起開始進行特別拍賣程序,而其應買價格僅餘2,171,000 元,是該不動產於3 個月內交易價格已有近百分之36之差距,是自不宜於遺產拍定前,驟以當時拍賣底價或其他無法精準評估遺產價值之計算標準,作為計算遺產價值之依據,以避免錯估遺產價值致生遺產管理人報酬評價不足或有不當得利等情形;況且實務上於拍定後,執行法院亦會另行發函通知遺產管理人參與分配,並得就拍定價金優先受償,即不會發生遺產管理人就管理遺產事務所生報酬及費用無從受償之情形,自無儘速參與分配之必要;再者,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係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酌定之,而於管理事務未完竣前,自難就事務之繁簡為充分判斷,且無法就全部遺產事務之管理報酬為終局一次性之酌定,將導致遺產管理人就將來新發生之報酬及費用復開啟另一程序,徒增當事人及法院之勞費,並有重複評價報酬之風險,故本件於被繼承人王慶源之不動產未處分前,或管理遺產事務完竣前,僅先就現階段已代墊之必要費用予以酌定;至關於聲請人請求報酬部分,應待遺產處分後再行聲請,並由屆時承辦人審酌是否准許及核定之金額,故此部分之聲請,不予准許,應予駁回。至於本件聲請費用1,000 元,非屬已支出之遺產管理人墊付費用一部分,應列本件程序費用,併予敘明。

六、爰裁定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謝泓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日期:2020-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