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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司繼字第 4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427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代 理 人 張珈嫚相 對 人即被繼承人 詹有正(亡)上列聲請人聲請代管遺產之管理報酬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 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呂漳進之遺產代墊費用合計為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伍拾參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詹有正之遺產代墊費用合計為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伍拾參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

3 項等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日期:2020-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