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81號聲 請 人 向宋思萱相 對 人即被繼承人 向角泉(亡)上列聲請人間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說明親屬會議無法召開之原因,應提出被繼承人之親屬系統表,載明被繼承人四親等內之血親的姓名、存歿情形,並提出此等親屬之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
二、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並提出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三、被繼承人所遺全部遺產之遺產清冊。
四、將受遺贈人予以列表,敘明各受遺贈何物,並提出受遺贈人的戶籍謄本。
五、適當之遺囑執行人人選(須非繼承人、受遺贈人之公正人士),其姓名、住所,並提出其戶籍謄本,以及其同意擔任之同意書正本。
六、陳報利害關係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是否同意上開人選,若同意者,應提出同意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