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904號聲 請 人 劉香蘭相 對 人即被繼承人 黃古雙妹(亡)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黃古雙妹之遺囑執行人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明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聲請人與被繼承人間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並提出證明文件(例如:債權證明文件)。
二、表明與被繼承人係何種親屬關係,並提出證明文件。惟具有一定親屬關係僅為事實上利害關係,並非法律上利害關係,不得據以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
三、提出被繼承人下列親屬會議會員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直系血親尊親屬、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上開親屬會議會員如有於本件繼承開始前死亡者,並應提出該親屬會議會員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四、釋明被繼承人之親屬有無召開親屬會議選任遺囑執行人,或不能召開之原因,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已通知被繼承人全體親屬會議會員召開親屬會議而遭拒絕出席或聯絡困難之證明)。
五、提出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及相關遺產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