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121號債 權 人 瑪爾氏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嘉豪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岱宸、快樂房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給付仲介服務費之收據、未如期點交即退服務費之契約約款。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0-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