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180號債 權 人 安羅文政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福詮重機械有限公司、陳錦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撤回對陳錦輝請求(違反票據法第130 條,依第132 條,對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0-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