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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司促字第 195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9529號債 權 人 凱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啓勝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麥高諒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麥高諒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行使歸入權之匯款單、公司入帳傳票及存摺影本等釋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0-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