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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司促字第 1206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065號債 權 人 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姚木川債 權 人 張守仁債 務 人 李建廷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仟參佰陸拾玖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張守仁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更正聲請人張守仁請求之金額(利息464 元不得滾入原本金27385 元再計息)。經本院民國109 年6 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7 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0-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