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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司促字第 131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113號債 權 人 黃世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阮金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會員名冊及相關會規、得標之標單等相關資料。

三、請釋明債權人是否為會首,其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之依據為何?是否有代債務人給付會款?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0-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