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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司促字第 131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113號債 權 人 黃世旺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阮金琛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 元、未提出會員名冊及相關會規、得標之標單等相關資料、未釋明債權人是否為會首,其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之依據為何?是否有代債務人給付會款,經本院民國

109 年5 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6 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0-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