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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司促字第 4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53號債 權 人 范昌盛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敏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聲請人為傳世國寶社區管理委員會,並補上印章。

二、提出管理委員會最新一任主任委員當選之證明文件。

三、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釋明債務人有無居住於聲請狀內所載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0-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