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971號債 權 人 李明璋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聰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會員名冊及互助會相關會規及債務人得標標單等以利本院知悉投標之相關規定。
三、請表明是否為會首?
四、請表明有無代債務人給付會款。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971號債 權 人 李明璋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聰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會員名冊及互助會相關會規及債務人得標標單等以利本院知悉投標之相關規定。
三、請表明是否為會首?
四、請表明有無代債務人給付會款。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