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663號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紫齡、徐康朕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敘明徐紫齡、徐康朕於民國106 年6 月20日前是否均未給付分期款,並提出其釋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0-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