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司字第177號聲 請 人 戴錦明(即北區聯合資源回收細分類廠股份有限公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北區聯合資源回收細分類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一○年二月二十七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准予備查為北區聯合資源回收細分類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因未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報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2 年度司司字第59號備查在案,且業經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限至民國109 年8 月27日止,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09 年8 月27日起再展延六個月至110 年2月27日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