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司字第100號聲 請 人 林謂德(即中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中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九十一月二十六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茲因中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92、94、95年度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尚在稽徵機關審核而未確定,故仍未能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查聲請人就任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1 年度司字第41號裁定准許將清算人變更為聲請人在案,且業經本院裁定展延清算期限至109年5月26日止,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09年5月26 日起再展延六個月至109年11月26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