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司字第24號聲 請 人 陳寶洋即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108年7月22日就任為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108年度司司字178號聲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在案,惟因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總額尚未確定,無法於展延清算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爰聲請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8 年度司司字第178 號備查在案,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展延六個月至109年7月22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