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司字第255號聲 請 人 胡崑源即元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元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一○年四月三十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108 年10月31日就任為元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108 年度司司字
267 號聲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在案,惟因元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及清算申報尚未核定,致無法於展延清算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爰聲請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就任為元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經本院
108 年度司司字267 號聲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在案,且業經本院裁定展延清算期限至109 年10月31日止,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09 年10月31日起再展延六個月至110 年4 月30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