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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司司字第 2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司字第274號聲 請 人 陳敏晨即禾智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報禾智工程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所謂清算完結係指清算人就清算程序中應為之清算事務,實質全部辦理完竣而言。而依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 項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又法院受理聲報清算完結之商事非訟事件,固無須為「准駁聲報」之裁判,惟此等聲報性質上屬商事非訟事件,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32條規定,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依同法第36條第1 項規定,應以裁定為之。是清算人依法附具之結算表冊文件,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審查必要證據所得之資料,諸如發函各稅捐機關,以查明清算公司有無欠稅,盡形式審查之能事。倘法院已可審認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程序,判定不符清算終結之要件時,即不得准予備查,應以裁定駁回清算完結之聲報,由清算人繼續完成清算事務。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禾智工程有限公司前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在案,現已清算完結,爰依法檢附相關文件,聲報清算完結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報清算人,經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171號函准予備查,業經本院調閱上開案卷查核無訛。惟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民國110年3月5日北區國稅中壢服字0000000000所示,禾智工程有限公司截至110年3月5日止預估債權金額為新臺幣653,483 元。據此,清算人顯未了結現務,實難認禾智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業已完結,請於再次聲報時,提出已完納之相關證明文件,併此指明。從而,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並請求准予備查,要難准許,其聲請應予駁回,並由聲請人繼續進行清算事務。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21-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