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司字第282號聲 請 人 陳宏興相 對 人 芳宇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登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282號聲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即第三人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聲請人閱覽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282號聲報清算人事件之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芳宇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就本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為明暸本件程序進行,爰聲請閱卷等語。依聲請人所提臨時股東會會議紀錄,可認聲請人已釋明其與本件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人,其據以聲請閱覽本院上開事件卷內文書,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